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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办资格:(变更)[back]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手续:(设立) 1、
申请报告; 2、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8、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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